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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07月11日 23:06  点击:[]

2012年6月12日 杨职院发〔2012〕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以下简称“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我院““专业服务产业项目””顺利实施,合理、规范、有序地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陕教财〔2012〕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

第三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按照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为学院财务处,项目管理部门为教务处,项目实施部门为学院承担专业建设任务的二级教学院(部)。项目实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凡使用“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购置及新建形成的各类资产,均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是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建设项目方案编制“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建设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经学院审批后下达经费预算指标。项目实施部门依据经费指标编报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

第七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一经审定,将同《项目建设方案》一起作为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请学院审批,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八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内容及资金分期执行计划,按专项资金的经费来源渠道、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年度等要求,按项目单位、项目明细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每个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整个专业建设资金的50%。

具体可开支项目如下:

(一)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而发生的各种消耗性支出,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一般业务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办公耗材费、通讯费、打印复印费等项目。

第二类:专项业务费,包括以下子目:

1. 差旅费:指开展校企合作、参加学术研讨会议、进行专业调研、国内访学、聘请专家学者、开展专业实习实践、参加竞赛活动等发生的差旅费;

2. 论文版面费、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费;

3. 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论证费,校外专家来校讲座(讲学)费;

4. 为举办会议而租用会场等费用;

5. 信息检索费、邮寄费、网络课程维护费等;

6. 专利申请与维持费,知识产权顾问费等。

7. 其他必要的业务费开支。

(二)设备购置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含运费、包装、邮寄费)、项目软件购置费、实验耗材购置费、专业图书资料购置费。

(三)人才培养费:教师进修培训费(包括会务费、会议资料费等)、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考证费,教学名师、教坛新秀等专项奖励。

第十条 正式获批的纸质《中央财政项目建设方案》和《中央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是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审核、复核、审批、报销的主要依据。凡与《中央财政项目建设方案》、《中央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等学院规定和省财政部门要求基本相符的经费开支,原则上应一次性审核通过,并按相关要求使用公务卡。凡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关键性开支和一般建设项目中较大金额的开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报销流程:

(一)项目组成员申请报销费用,填写《建设项目经费报销单》;

(二)子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项目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复核;

(四)分管院级领导审核;

(五)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专业服务产业项目”专项资金支出的借支和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签批制,其审批权限如下:

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说明支出事由,子项目负责人审批;金额在1000元至3000元者,由项目管理部门(教务处)和实施工作小组组长(分管院级领导)进行审批;超过3000元以上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在报销专家咨询、评审、鉴定、论证费,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座(讲学)费等费用时须提供《领款凭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经领款人签字,写明领款人所在单位信息,信息不全的不予报销。项目负责人对提供的《领款凭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陕西省和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在年终负责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纳入年度决算,分项目统一编制报表,并报送学院项目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项目已经结项的,应及时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和确保“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院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年末各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按相关规定继续使用。建设项目按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对中央财政项目进行期中检查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与后续资金使用直接挂钩。对因项目实施部门方面原因致使未完成主要任务的,将暂停资金支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无法完成主要任务的,将终止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院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中央财政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方案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未涉及的相关事宜以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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