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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宿费收缴管理办法

2015年07月11日 23:28  点击:[]

2015年6月12日 杨职院发〔2015〕7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严格学籍管理,督促学生及时缴清规定的学宿费,实现学院收入预算,确保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大学原则上均应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对无正当理由两周未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为了加强学宿费的收缴管理,进一步规范学宿费管理行为,学院设立收费管理机构,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学院收费工作,依法制定学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界定收费范围等收费政策,监督、检查收费工作。学院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财务院长、主管学生工作院长、主管教学工作院长、纪委书记和各分院(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建立学院一体化收费管理体系。财务处、教务处、学保处、各分院(部)是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处是学院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

1.教务处负责学生注册管理。为了规范管理,教务处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应按学院规定统一编排学号,学生在校期间,学号原则上不能变更。学生因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含转入和转出)、留级等原因发生学籍变动时,必须及时到教务处办理学号变更手续,由教务处开据注有学生新学号的新生报到单或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财务处、学保处、各分院(部)等有关部门,以便更新收费等有关管理信息。教务处对没有缴清学宿费或既没有缴清学宿费又无相关部门同意缓、减、免缴学宿费审批单的学生不予注册。

2.财务处是学宿费收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宿费收取、上缴等工作。财务处在收费时,应以教务处开据注有学生学号的新生报到单为准,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类别、标准收费。学生学籍变动时,应以教务处开出的学籍变动书面通知为据,及时调整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有关收费数据,避免多收、少收或漏收等现象的发生。

财务处收费必须做到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票款两清,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收费信息输入收费管理系统。坚持定期整理欠费名单及欠费金额并及时向各分院(部)、学生处、教务处等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反馈通报收费进度等收费信息,督促分院(部)及时清理拖欠,做好欠费催交工作。

财务处应充分利用金融工具、校园一卡通,增加多种缴费方式,改善收费办公条件,相应扩大收费网点,减少现金流通,方便学生缴费。

3.学保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补助申请报告初步审核、学费减免组织管理工作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办理。对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学保处不得发放有关补助,不能参加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奖项的评定,招生就业处不得办理毕业生推荐手续,不得发放报到证、学生档案等有关证件材料。

4.各分院(部)要切实做好学生收费的管理工作,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并使其制度化。同时,各分院(部)要重视发挥学生干部、班主任、辅导员的积极作用,共同做好收费工作。对恶意拖欠学宿费的学生,各分院(部)应加强教育,并严格执行学院学生注册有关规定。

各分院(部)要根据财务处通知的欠费名单及欠费金额,及时向欠费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发出催费通知单,以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积极催缴欠费。

各分院(部)要严把注册关,正确处理好收费和注册的关系,对于无正当理由欠交学宿费的学生,不得办理注册手续;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时缴清学宿费的学生,应协助办理缓缴学宿费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缴清学宿费后再办理正式注册手续。

5.积极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财务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及文件号、投诉电话等在校园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通过广播等媒体宣传阳光工程。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对学院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监督。

第五条 学费收缴管理工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利益与效益挂钩、特殊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各分院(部)欠缴学费与其教学经费挂钩、办学效益与各分院(部)利益紧密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各分院(部)收缴学费的积极性。

第六条 收费工作实行奖罚制度。学院每学年总结、考核分院(部)及职能部门学宿费收缴工作,奖优罚劣,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学生收费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迟缓落后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与部门业务经费挂钩,促进学费收缴计划的完成。

1.收费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能积极对学生开展按时缴费、注册教育,工作细致扎实,学生普遍接受。

(2)学生对缴费上学的认识,明确,态度端正,思想情绪稳定。

(3)能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学宿费收缴工作,能认真处理好收费和注册的关系。

(4)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学院规定的学年学费收缴率指标。

(5)在收费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部门也可参评。

2.收费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能主动对学生进行按时缴费、注册教育,工作细致扎实有成效,学生普遍接受。

(2)能积极配合分院(部)催缴学费,收费工作主动,协作能力强。

(3)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学院分配的收费工作任务。

(4)在收费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人员也可参评。

第七条 奖励办法:

对收费先进单位(个人)的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1)凡符合以上先进个人条件,且其负责的班级(不含在校一年级)“缴费率”累计达到100%的辅导员(班主任),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元∕生。

(2)凡符合以上先进单位条件,缴费率达到97%以上的,给分院(部)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000元(具体发放时按学生人数测算)。

(3)对于收费管理工作中做出卓越成绩的学院其他部门和人员,经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确认为收费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学院亦予以一定奖励。

第八条 休学、复学、调班的学生收费规定

1.学生因疾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经学院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学宿费退费手续,休学时若缴清学年学宿费的,可依据国家规定办法结算或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2.复学学生若是学年初插入新班的,按照新班级学生的学费标准进行收费。

3.学生因特殊原因调整专业,未满一学期的按调入专业学生学宿费标准收取。超过一学期以上者,本学年按原所在班学生收费标准收取学宿费,其余各学年学宿费按调入班学生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学费的减免、缓缴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规定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主要是孤残、少数民族、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特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减免学费的学生。

1.减免学费的学生本人应提出申请,由分院(部)签字上报学保处,再由学保处签注意见汇总上报主管学院领导, 2000元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减免学费审批结果须及时送交财务处,以便进行账务处理。

2.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学费的学生,本人应在入学注册时提出缓缴学宿费的书面申请,并注明拟缴费时间,经所在分院(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审批,送财务处备案。

3.对于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按时缴清学费,又经批准同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学院应优先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4.对家在杨凌区内的学生若回家住宿,需本人申请,家长担保,经所在分院(部)和学保处审批同意后,学生可以持在外住宿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免缴住宿费或退还住宿费手续。按学年办理免住校手续一次,否则,按规定收取学生住宿费。

5.减免、缓缴仅限于普通在校生的学费,进修生、委培生等成人教育学生的学杂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退费规定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已缴学杂费之后要求退学的,其所缴纳的学杂费用视以下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经学院同意决定退学的学生,持教务处开据的退学离校单到财务处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具体退费标准按省上文件规定执行,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的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当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2.学生缴纳的各种服务性质的代办费用由于具有一次性特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教材费按实结算。

3.对于进修生、委培生等学生缴纳的学杂费用,无论何种原因,学费和住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4.成人教育学生的学杂费退费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2005年9月30日印发的《学院学宿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杨职院发〔2005〕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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