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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29日 17:36  点击:[]

(杨职院发〔2018〕6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公务借款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4〕82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7〕170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的原则:“公款公用,专项专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

“公款公用”即借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相关的公用性开支,不得改变用途或私存私用;“专项专用”即借款只能用于申请借款时所表明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借一清,不清不借”即每次借款须及时清还或冲销,上次借款未清,原则上不再借款。

第二章 借款对象

第三条 公务借款人须是学校在册教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人员。学生、临时工、非本校教职工不得办理借款。

第三章 借款范围

第四条 因特殊用途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借用支取的临时性款项,包括:特殊情况出差借款;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借款;购买实验材料借款;职工因病住院借款;汽车驾驶员支付路桥费所用周转金借款;特殊情况需先付款后结算事项;其他临时性借款。

(一)特殊情况出差借款。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参加会议、调查研究、办理公务等出差,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预先借支。特殊情况需借款的,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按支出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将所借款项转付对方(收款方)或借款人银行卡(公务卡)。

(二)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和科研业务活动借款。外出实习、进行社会调查,原则上带队老师使用公务卡结算,不预先借支。特殊情况需借款的,借款时需提供实习或调查计划、详细经费预算等;科研业务活动借款须凭实施方案借款。

(三)购买实验材料借款。2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予借支;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按资金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借款;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1万元的实验材料购置借款,须凭借款审批单办理转账;1万元以上的实验材料购置借款,须凭合同办理转账。

(四)职工因病住院借款。我院未办理医保的职工(包括:在职正式职工、人事代理职工、离退休职工)生病住院可办理借款,由借款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按支出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五)汽车驾驶员因现金支付车辆路桥费、停车费等可以预借一定金额的周转金,但须在每年1月份办理借款手续,每年12月20日前办理还款手续,不得跨年借款。

(六)特殊情况需先付款后结算事项。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先办理借款,通过转账支付,待收到发票后再办理报销冲还借款。

(七)其他临时性借款。因特殊原因遇到须通过现金支付或先付款后结算的事项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可办理借款支付。

第四章 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对于因公出差、零星购物借款:

(一)借款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说明预借款金额、用途等;

(二)填写好的借款单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主管院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借款金额审批标准严格按《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借款人持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办理借款,须在部门或项目经费预算指标内;经费超支的,一律不得借款。

第七条大批量购置公用物品借款,须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做出书面购置计划,报请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对于个人临时性借款:

(一)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可借给,已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二)借款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注明个人借款用途;

(三)经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院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借款人持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第九条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财务制度规定确定。

第五章 借款报销及偿还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贯彻“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按规定期限报销或清还借款。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者,须及时退还,不得长期占用。

第十一条借款报销、清还期限:

(一)对借款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差旅费,冲销借款。

(二)对借用周转金的部门、个人,须按月报销,在年终前清还周转金,在次年初重新办理借用周转金手续。

(三)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须写出申请,经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顺延。

(四)国外购货的借款,因业务比较复杂,报销账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报账冲销借款,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再借款。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核人员书面说明原因;数额超过3万元的,须经院长审批后再借。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得超过两笔。

第十五条学院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借款。对逾期未清还或冲销借款者,财务部门通过办公OA等办公系统,发送“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催还单”通知当事人。自借款催还单发出满30日,借款人仍未清还或冲销借款,学院财务部门有权扣发借款人每月工资及应发款项。

第十六条借款人离职、退休,必须归还其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手续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领导批准,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安全、使用、报账冲销、清还负直接责任;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对借款的安全、使用、报账冲销、清还负监督责任,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逾期未清还或冲销借款人员的借款扣还工作。

第十八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借款人套借公款、挪作他用等行为的,由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专门约谈,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院研究予以处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所指本数,“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相互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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