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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29日 17:38  点击:[]

(杨职院发〔2018〕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严格财务监督,保证正确使用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陕西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1〕9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院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税收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是记录经济业务的书面证明,是各项收入和记账的合法凭证。

第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学院各种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院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对各种收据、发票指定专门财务人员保管,设立收费票据管理台帐,建立严格的入库、领用、缴回制度,不得丢失、漏页。

第四条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机打票据):仅限于收取由物价局批准的学生学费、住宿费及随学宿费一同收取的代收款项(预收教材款、体检费、军训装备费、大学生医保等费用)。该票据由学院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购置。

(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适用于学院收取的须上缴省财政的各类零星收费,包括:培训费、英语四六级、AB级考试、统考工种、各类技能鉴定等考试报名费,由学院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购置。

(三)《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由学院财务部门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购置。

(四)《陕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适用于广大师生员工到校医院看病收费,由学院财务部门向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申请购置,交由校医院按规定使用。

(五)《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仅适用于收取学院接受外部捐赠款项使用,由学院财务部门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购置。

(六)《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专用收款收据》: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或个人与学院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印制。

第五条 各种收费票据加盖学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方能有效使用。无学院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为无效票据。

第二章 收费票据购置

第六条 票据管理员根据各种库存票据的使用结余情况,提出票据购置(印制)申请,填写收费票据购置(印制)申请表(见附表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由专人负责到陕西省财政厅、杨凌示范区财政局购置,《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专用收款收据》在合法定点印刷单位进行印制。

第七条 票据购置(印制)完成后,购置(印制)人员向票据管理员移交入库,经票据管理员验收无误后签字确认,计入收费票据管理台帐。

第八条 学院所有部门不得使用私自印制或自行购置的收据,不能使用已停止使用的废旧收据,一经发现,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票据领用

第九条 票据使用部门领用票据时,须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见附表二),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票据管理员处领取。

第十条 领用时由经办人持经审批的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在票据领用登记薄上签字并检查是否有漏号、漏页,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留存票据管理员处。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在发放票据时,严格把关,必须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进行领用登记,采取“交旧领新”方式发放票据,原则上对已发放票据但尚未注销的部门,不再发放新票据。票据管理员对发放在外的票据应定期催交。

第十二条 票据领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有关票据的领取、使用和保管,设置票据使用登记簿,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内部人员领用票据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四章 票据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票据开具人员必须根据会计规范要求,开具有关票据,并在其存根上注明银行收款或现金收款的字样。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使用。填写时必须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全份一次性复写,全部联次内容一致,大小写金额相符,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一式多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电脑收据除外),作废时加盖“作废”戳记或开具人标注“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作废多联票据必须全联保留,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各类票据的填写必须按规定套写,不得单张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注明作废后重新填写,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严禁“大头小尾”或“小头大尾”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收款人员每次凭收据记账联金额向财务部门校园卡服务中心交款,并由审核制单人员在其存根联上注明款项入帐情况。不得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收款人员必须根据学院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新立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方可收取。

第十九条 管理电脑打印票据的人员须每日打印汇总表,与审核制单人员核对当日入账款额。审核无误后,制单人员在汇总单上盖章或签名,并随当日记账凭证一起装订归档。

第二十条 各类票据,不得转让、借用、代开。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领用的收款票据,未整本使用完毕的,每年12月15日前必须到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处办理缴销手续,次年,重新办理申请领用手续。

第五章 票据注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票据开具人员在每本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每本票据存根联封面上注明票据开具合计金额、作废号码,并将存根联及时交还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须检查票据开具是否合理、金额是否入帐、存根与作废联是否完整,审核无误后在登记本上做注销登记。已经收回的收据存根应按收据顺序号排列、归档,以便日后查阅。

第二十四条 各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按要求登报声明报废。登报声明所发生费用由领用部门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1:收费票据购置(印制)申请表

附表2: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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