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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09日 18:48  点击:[]

(杨职院发〔2018〕8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对内对外经济活动及合同行为,预防经济合同纠纷,确保学院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经济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各职能部门以学院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和协议。具体包括但不局限于贷款、合作办学、科研、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物业管理、交通运输、物资设备采购、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准入经营、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等。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条 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经济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的九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标的全称和价款或报酬 ;数量和规格型号;品质和技术要求;履约方式和期限、地点;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款方式和期限;售后服务及其它优惠条款;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八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院长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承办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涉及的部门包括合同申请(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兼管)、法律咨询、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资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等。在合同管理中各业务部门应各尽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制衡,密切联系。

第十条 合同申请(经办)部门的职责

合同申请(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按照“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经济业务的情况及学院的制度要求,发起合同业务;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二)全面准确的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部门意见;

(四)负责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及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六)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

(七)协调学院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八)负责向合同管理部门、法律顾问等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财务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是学院合同管理的归口部门,由学院财务部门兼管,统一管理学院的经济合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修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各业务部门经济合同经办人培训;

(三)参与学院对外订立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

(四)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评审;

(五)对经济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六)负责学院各部门的各类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八)负责学院经济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九)经济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资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

资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是指各类采购合同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审核合同的相应条款;

(二)负责建立采购与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核各种采购业务,按合同规定及时发出支付指令;

(三)合理组织执行合同,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负责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及资产登记;负责对购进仪器设备、材料物资等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材料物资等交付使用部门。

(五)协助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七)协助处理合同管理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济合同收付款条款的审核,负责依据合同办理收付款;

(二)负责审查和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三)负责票据的审查、签收、签发及账务处理;

(四)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发票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批和相关资料不完备的,不予付款。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法律顾问:标的10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二)审计监察部门:标的10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合同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核;监督和参与经济合同的谈判;配合合同管理部门进行重大经济合同审查或评审,并签署审查或评审意见;监督经济合同执行。

第三章 经济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学院对外发生经济业务行为,除即时结清方式或按规定可不签订合同外,标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经济活动,都应当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用学院资产对外提供经济合同担保,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涉及学院土地及资产出租、出借等事宜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学院院务会、党委会审定通过,并根据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订立经济合同时,条款应当齐备,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国家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文本范式的,应当采用标准格式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实行授权负责制,谁签订谁负责。合同在签订前各部门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合同签订要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学院的名誉和经济利益。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订立前,合同申请(经办)部门应当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对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合同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合同的合规性和严密性进行审查;重大合同必须由法律顾问对其文本的严谨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作为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凡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经学院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视为侵权行为,学院将追究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签订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签署的权限

经济合同所涉金额属于预算内的,合同标的金额在1-5万元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部门负责人签订,5-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院领导签订;超过50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订或委托主管学院领导签订;超过500万元的,经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济合同所涉金额属于预算外的,要从严控制,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订。严禁分解经济合同金额规避签订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分院(部)、各处室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经济合同,否则为侵权行为,学院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自负。

第四章 经济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刻制“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合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印章,并建立用印登记备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凡学院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交通运输、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维修合同、设备及软件采购合同、物资及材料采购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贷款合同、承包及租赁合同、对外投资合同和各种购买服务、委托服务合同协议等。

未加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各部门不得执行。严禁先执行合同、后盖章的现象发生。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此项业务的报销。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审批

(一)由订立经济合同的申请或经办部门按要求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

(二)合同标的金额在1-50万元之间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学院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亲笔审批或委托主管学院领导审批。

(三)用印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批准用印。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专用章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应登报挂失。

第五章 经济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实际、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九条 实行经济合同履约责任制,部门及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的全面、正确履行负责。如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第三十条 合同订立后,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各签约单位、签约人、经办人应适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或违约行为,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与执行合同相关的职能部门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一条 资产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并督促合同对方继续履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为付款方的经济合同,支付合同价款时,按学院支出审批程序审批签字。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付款。

第六章 经济合同变更、终止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申请(经办)部门提出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送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对方提出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建议的,学院应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及时汇报并根据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和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并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五条 经济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申请或经办部门应会同采购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按法律法规及时交涉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申请或经办部门应会同采购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等及时主动向学院报告,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给学院利益造成损失。

第三十七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经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注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并考虑有仲裁或起诉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四十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统一交合同管理部门归档,以作备查。

第七章 经济合同登记与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合同终结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

(一)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必须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编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名称、对方单位、审批人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登记,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十二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应尽快完善合同登记手续。学院各职能部门订立的合同,至少一式三份以上,合同管理部门必须留一份存档。

第四十三条 建立合同查阅管理制度。合同归档后,职能部门查询和借阅时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借阅合同要及时返还。

第四十四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涉及商业机密的,要严格管理,防止泄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的,视其情节,追究责任人的政纪党纪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所指本数,“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5〕7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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