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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部门收费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30日 18:56  点击:[]

(杨职院发〔2018〕2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部门收费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支出管理办法》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收费是指院内各处(室)、二级分院(教学部)等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及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计划外办学办班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两大类。

计划外办学办班收费分为院内办学办班收费和院外办学办班收费两类。院内办学办班收费是指部门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举办的各类等级考试辅导、培训、补考、补习等取得的收入;院外办学办班收入是指有关部门与院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联办班、短训班等取得的收入。

各种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有关部门对内、对外开展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和在其职责范围内规定的管理服务性收费。院外公益性社会服务收费包括社会科技服务费、各类社会考试收费等;职责范围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包括各类技能鉴定考试报名费、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费、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费、计算机考试报名费、NIT考试报名费、统考工种考试报名费等;院内管理服务性收费包括科研项目提取的管理费、职称评审费(上交部分除外)、医疗服务费、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图书资料损坏丢失赔偿款、学生上网费、期刊版面费、招投标收取的资料费以及补办各类证件等收费。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以学院名义或利用学院资源对内、对外的培训及各种管理服务性活动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坚决杜绝部门(单位)私设二级财务或“小金库”。

第四条 部门(单位)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审批、公示和备案制度。收费项目的确立、收费标准的确定和变更等应由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在实施前一月书面报学院财务部门审核,院务会议审定。未经审批收费或自行变更收费标准视为乱收费。

第二章 部门收费管理

第五条 部门(单位)各类收费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收费部门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盖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收费专用章的收费专用票据实施收费。收费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缴款和注销,并建立规范的备查帐册;不得自购、自制票据,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费票据。

第六条 院内部门之间的管理服务性收费,实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 部门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院按照“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分类确定留成比例,留用部分实行谁创收谁使用、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下转”的原则,将部门收费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并按不同形式的收费,采取不同的支出分配管理办法,确保部门收费资金管理规范。

第八条 部门收费资金分配比例

(一)计划外办学办班收费资金的分配

1.院内办学办班收费资金分配

院内办学办班收取的费用(含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收费、分院插班进修生学费、各部门开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考试费等),除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成本费用之外,其余部分30%缴学院,70%留所在部门。学院提供居住条件的,住宿费全额上缴学院。

2.院外办学办班收费资金分配

院外按协议联合办学取得的联办管理费,70%缴学院,30%留所在部门。与上级或有关业务部门以其他形式联合办学办班取得的收入,20%缴学院,80%留所在部门。

(二)各种管理服务性收费资金分配

1.院外公益性社会服务和职责范围内规定的管理服务性收费资金分配:社会科技服务、毕业生信息采集照相的返还费用等60%缴学院,40%留收费部门使用;学院组织的各类社会考试活动的考务费、考试报名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证、英语等级考试证等)、招投标资料费等收费,考虑到其按成本收费,留收费管理部门使用。

2.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服务性收费,按下列比例缴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20%、职称评审费(上交部分除外)30%、医疗服务费50%、图书借阅超期罚款50%、图书资料损坏丢失赔偿款100%、校园管理收费40%、期刊版面费30%、学生体检费结余部分(剔除药品材料费)60%。其他服务性收费均按50%缴学院,其余部分留部门使用。

3.采购教材、医药、图书、期刊资料等折扣返还的资金90%缴学院,10%留相关部门使用。

4.院内各部门补办各类证件收费。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初次办理的毕业证、学生证、工作证、教师资格证、医疗证、图书证、校园卡(含教工、学生)等证件不得收费,其费用由学院支付。再次补办的各类证件在原成本的基础上加收20%工本费,所收费用全额缴学院。

5.学生保险及其他各类保险业务返还的资金,20%留代办部门使用,80%缴学院用于与此有关的意外事故补助。

6.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及调试中形成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处理品在满足教学科研、实习等需要的前提下,剩余部分变价收入归部门使用,其中60%上缴学院,40%留部门使用。

第九条 留归部门资金的使用原则

按规定留归各部门的资金,应体现节约使用、保证该项业务活动正常支出的原则。在其正常支出后若有结余,用于部门购置仪器设备和补充办公经费等。

第十条 部门收费使用开支的范围:主要包括支付给教师的课时酬金、属本部门收费应开支的材料费、设备费、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用车费、监考费、场地租赁费、必要的招待费、各类办证工本费、鉴定及评审费、照相费和必要的奖励等。非业务性支出原则上不得超过所留部门资金的10%,因特殊原因超比例支出者,需报经院长审批。

第十一条 部门收费开支的审批

(一)按规定留归部门使用资金的开支,业务性支出在2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分院党政领导交叉签字)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级领导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非业务性支出,5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分院党政领导交叉签字)审批,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部门人(分院党政领导交叉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院级领导审批;超过1000元的,由院长审批。

(二)部门收费开支中涉及购置设备形成资产的按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收费开支一般不发加班费,确因工作需要发放加班费、报销招待费等费用时,按学院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部门收费上缴学院的收费资金,由学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部门收费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纳入内审范围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学院对部门收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办法的,将严格按照学院“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部门收费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院发〔2007〕1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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