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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30日 19:01  点击:[]

(杨职院发〔2018〕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是学院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校内餐饮消费、水控管理、公共机房管理、会议考勤、门禁管理、银行圈存、现金充值等子系统,对接有学院图书借阅、校园上网、医务室就医、宿舍电控管理等系统。

第二条 校园卡是基于校园一卡通使用的,集学生证、借书证、饭卡、电子钱包等功能于一体的非接触式射频卡,可以满足学生在学校食堂消费、洗浴消费、开水房消费、校园上网、宿舍电控管理、图书借阅、医务室就诊及公寓门禁等一卡通管理功能。

第二章 校园卡办卡对象

第三条 可办理校园卡的人员包括:

(一)全体在职教职工(包含事业编制教职工、聘任制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学院其他聘用人员;

(二)全日制学生、继续教育学院函授生、进修生。

第四条 可办理校园卡临时卡的人员包括:

(一)各部门自行聘用的职工;

(二)校办产业外聘人员;

(三)后勤管理临时工;

(四)短期来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五)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发放

第五条 校园卡的办理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办理校园卡

第六条 各类人员在办理校园卡前需得到本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

第七条 需要申领校园卡的人员,从校园卡服务中心网站主页下载或到校园卡服务中心领取校园卡办理申请表。

第八条 为便于新生入学后顺利使用校园卡,新生报到时由校园卡服务中心发放临时卡,等到新生照片信息数据采集完毕正式校园卡制作出来,由学生本人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更换。

第九条 校园卡信息由教务、人事和财务部门联合提供。教务部门负责学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和学号等;人事部门负责教职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学生银行卡号和学费缴纳信息等。临时卡持卡人信息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提供。

第十条 校园卡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部门、班级、学工号、家庭住址等)属学院保密材料,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其它活动,如有违犯,按国家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校园卡系统采取校园卡与银联卡绑定的方式运行。新生在被录取后,由学院统一办理指定银行银联卡,并随录取通知书一并送达新生手中。该银联卡将与新生报到时领取的校园卡一对一绑定,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新生在领取正式校园卡——学生卡或更换银行卡后,应及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绑定链接。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卡及校园卡临时卡如需与银联卡进行绑定,需由校园卡持卡人自行办理学院指定的银行银联卡,再经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绑定。

第十四条 校园卡持卡人丢失或损坏校园卡,需本人持身份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补卡手续,并承担补卡成本费。

第四章 校园卡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校园卡由用户本人随身携带,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避免造成卡片性能丧失、卡面污损,卡面污损是指出现折叠、断裂、裂开、涂鸦、粘贴异物、卡面刻划模糊、缺边、缺角、打孔或水浸软化导致卡片受损等现象。请勿对校园卡烘烤、割、刻、打孔、水浸,避免被硬物冲击、磨损,严禁与磁性物体同放。用户持卡时应尽量避免强电磁场、高热,不能用力弯折、划伤,污损表面。校园卡损坏或者不能辨认时,应当及时更换新卡。丢失校园卡的应当及时挂失,并补办新卡。

第十六条 作为在校师生的个人身份识别证件和消费卡,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如果转借,学院财务部门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停止该校园卡的使用,所产生的后果由出借者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凡是捡到他人丢失的校园卡,应送交校园卡服务中心。如果发生盗用他人校园卡的行为,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师生在院内各部门办理相关事务时,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校园卡或者要求作为抵押,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纠纷、侵权使用等责任将由扣押部门承担。

第十九条 爱护学院设置在校园内的各种校园卡设备和自助服务终端。

第二十条 校园卡超过规定期限后,如仍需继续使用,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在校园卡停用六个月后,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注销其用户。

第五章 校园卡有效期及延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即校园卡的使用期限,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设置。如果校园卡过了有效期仍需要使用时,需要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一)学院教职工(含在编及聘用)校园卡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外聘教职工校园卡的有效期与聘任合同期相同;

(三)学生校园卡的有效期按学制激活,最长为5年;

(四)其他各种校园卡的有效期根据申请表进行设定,一般不超过1年。

(五)新生入校时发放的临时卡有效期为2-4个月。

第二十二条 校园卡延期采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切实把关,不得编造各种理由虚报数据,延期使用校园卡。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延期的办理方法: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校园卡延期以教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各二级学院从校园卡服务中心主页下载校园卡延期申请表,由该分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分院公章,转交校园卡业务室办理延期;

(二)非学生的各类工作人员校园卡延期以各用人部门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由其所属部门从校园卡服务中心主页下载校园卡延期申请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转交校园卡业务室办理延期。

第六章 校园卡注销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外聘人员离职等,须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校园卡的注销手续,停止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意外身故人员信息由人事、教务、学生和离退休工作等部门每学期报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等导致校园卡规定使用期限,未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校园卡服务中心将在有效期过后六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并将校园卡内金额作为呆账,上缴学院。

第七章 校园卡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系统中设有两个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查询密码是校园卡在进行网上查询、自助终端查询及挂失时所用的密码;消费密码是在圈存、网费转账、消费时所使用的密码。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设置密码均为身份证后六位,如果身份证号码末位为X,则为X前的六位。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消费密码,如果消费密码遗忘,持卡人应凭校园卡、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持卡人利益,校园卡系统设定每天累计消费额大于人民币叁拾元(含叁拾元)的必须输入消费密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使用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时需遵照以下管理办法。

(一)系统初始将校园卡与持卡人所持有的学院统一发放的指定银行借记卡绑定。为了保证持卡人的帐户安全,在银行卡与校园卡绑定时,系统比对校园卡系统中记录的身份证号与银行卡开户的身份证号,只有两者一致时,才能进行绑定。

(二)禁止使用消费密码仍为默认密码(即666666)的校园卡进行圈存转帐。

(三)因银行方面对帐工作,每晚22点至次日6点,不能进行圈存转帐操作。

(四)每天进行圈存操作的限额为人民币伍佰元。

第八章 遗失校园卡管理

第三十条 遗失校园卡的处理工作由财务处校园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在拾获校园卡时,应及时送交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服务中心及时把遗失校园卡的信息发布到一卡通自助服务平台(网址),以供用户查询。

第九章 校园卡系统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校园卡系统的终端设备所有权归学院,使用单位和个人只拥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拆装、挪用设备,更不得故意破坏,如有损失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校园卡系统运行和设备维护费由学院专项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及校内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建立运营校园卡系统。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攻击、更改校园卡数据库,如有违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校园卡专网及终端设备由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维护维修,各使用单位负责对相关设备(网络和终端设备)配合进行辅助维护。所有损毁的终端设备需交校园卡服务中心处理封存,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 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应于每天检查相关设备和线路,保证数据上传。若有故障不能自行解决,需尽快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处理。

第十章 校园卡系统商户开户、销户及结算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校园卡系统商户的开户、销户,须由申请人携带承包合同、承包人身份证等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开户及销户手续。

第四十条 在校园卡系统中开设商务帐户的商户,除了按照终端POS设备价格收取押金外,学院将参照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结算费,专门用于校园卡系统维护。该费用不包括食堂消费,学费收缴、助学金发放等与学院财务有关的帐户。结算采用非现金方式,管理结算费由财务部门每次与商户结算时扣除,并转入校园卡系统维护专项经费。

第十一章 系统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负责校园卡系统所需的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教职工和学生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整理。校园卡各个子系统中心数据库的建设和卡户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系统中任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负责校园卡日常管理,包括校园卡发行、挂失、解挂、补办、注销和结算、开户、报表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负责校园卡系统硬件环境和线路维护、维修工作,保持设备待用状态。

第四十四条 负责定期做好所有业务数据的备份工作,确保在遭遇毁灭性灾难时能安全的恢复所有数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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