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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校办产业实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07月11日 20:06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校办产业实体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院校办产业实体(以下简称校办产业)是指:

1、学院兴办的具有独立帐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公司、厂(场)、科技服务机构等,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属经营单位。

2、学院附设的具有独立帐号,并且建立了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服务于教学的校内产业,如:学院实习教学基地等。

第三条 凡纳入学院校办产业管理的单位,必须配备(聘任)相应资格的合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条 校办产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原则,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单位经济业务性质,参照执行国家颁布的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收入和支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开支范围。如实反映产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学院计财处和产业处的检查和监督。

校办产业中实行独立核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教学服务单位,应按照“独立核算,目标管理”的原则,参照执行国家颁布的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校办产业实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制度要求建立资本金制度。学院以自有资金、财产作注入资金的,作为国家资本金;以周转金、借款等作为注入资金的,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经济实体的负债,具体由学院确定,资金性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属个人集资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退还,如因资金困难,难以清理退还的,可按原规定作为负债处理。

校办产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其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应与单位逐步脱钩,人员工资脱钩暂时有困难的,可定期按实拨经费总额增加实体的资本金。

校办产业占用的单位资产,明确作为单位投资的,应按评估核定的价值或单位调拨时的帐面价值作为国家资本金,否则,不得作为校办产业的资产。经济实体与学院共同使用的财产,应按财产租赁处理,由校办产业向单位缴纳财产租赁使用费。

第六条 校办产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项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物的进出消耗应当做到手续齐备、计量准确,能准确的核算债权、债务、成本和费用,合理分配收益。

根据实际情况,校办产业中的经营单位按会计制度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用进入成本费用。

校办产业中的经营单位使用学院的水、电设备等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向学院计财处结算,并按规定进入成本。

第七条 校办产业可以根据学院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目标责任管理等多种经营形式,具体操作办法由学院科研产业处会同计财处确定,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校办产业对内、对外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作、目标责任管理等经营形式,事先必须清理登记校办产业实体的资产,对校办产业实体以前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应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书,经营结束后应进行终结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划清经济界限。

第八条 校办产业年度收益的分配,实行按纯收益比例分成的办法,具体比例为:有合同、协议者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没有合同、协议者,按50%上交学院计财处,30%留作事业发展基金,20%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实行股份制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以学院投资入股的比例,由实体向学院计财处上交股利收入。

校办产业上交收益的时间暂定位每年12月25日前。

第九条 校办产业不论采用何种经营管理方式,都应按固定格式于每月5日前向学院产业处、计财处提交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分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内部制定的成本费用表(表格自行印制)。计财处审议校办产业实体财务报告,对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向院领导汇总上报实体财务报告。

1、月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它附表。

2、年报决算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

第十条 校办产业经营状况财务评价指标分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销售利润率和存货周转率。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上报的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擅自虚报、误报会计信息资料,否则,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按《会计法》及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惩处。

第十二条 校办产业各经济实体应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报学院产业处和计财处备案,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必须报院计财处核准。

第十三条 校办产业购置、维修固定资产,事先必须向学院提出计划或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资产购置完成后,应按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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