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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29日 18:01  点击:[]

(杨职院发〔2018〕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银行账户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14〕1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 学院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学院银行账户,经审核报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内部其他部门不得开立银行账户或变相开立银行账户。

第五条 学院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学院的银行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学院用于办理资金日常转账和现金收付款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学院根据规定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二)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是学院用于办理财政授权国库集中支付额度内的转账结算、现金支付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是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工资、学宿费收入、济困助学、西北校区核算、饮食管理、外币专户等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是学院在基本存款账户外开立的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等。

(五)临时存款账户是学院因临时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如保证金账户等。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学院可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党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可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学院应当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后,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开户审批手续:

(一)教育厅审批。所需资料如下:

1.《银行账户审批表》,应包含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2.学院关于申请开立新账户的申请;

3.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学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财政厅审批。所需资料如下:

1.教育厅审批过的《银行账户审批表》;

2.学院关于申请开立新账户的申请;

3.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及其说明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学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财政厅审批的《银行账户审批表》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银行办理开立账户手续。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厅《银行账户审批表》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开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单位开户手续,并向人民银行申领《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审核预算单位的开户资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四条 学院在开立银行账户3个工作日内,将开户信息报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学院按规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在开户银行或人民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不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一)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二)学院财务部门因财务人员岗位调整,银行预留印章变更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销户与开户的手续。原账户必须在新账户开设后一个星期内撤销,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撤销相关银行账户:

(一)学院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二)学院被合并的;

(三)学院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银行账户所核算的项目已执行完结的;

(五)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学院办理销户手续时,无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在原开户银行申请销户,经人民银行核准并完成销户手续后,持开户银行加盖印章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复印件到财政厅备案,同时将《开户许可证》交回人民银行。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院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九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及银行账户类型分别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设置银行日记账,及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由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条 学院银行预留印章的管理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银行账户需开通网银支付的,由主管会计提出开通申请,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到银行办理,必须分别设置支付录入、审核发送岗位及权限,坚持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网银支付应严格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网银支付的规定。

会计和稽核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网银密钥及支付密码,做到定期更改,严禁将网银密钥转借他人或将支付密码告诉他人,保障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院银行账户存款及结算票据的管理严格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账户年检。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负责人为学校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学院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对学院银行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院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事项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学院领导,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资金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如有违规使用银行账户的,学校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对财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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