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是在院长领导下,主管学院财务预算内外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其它经费管理的职能机构。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和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学院财务预算和各项收支计划的顺利完成。
2、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拟定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开支标准及预算定额。
3、根据学院发展计划,拟定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正确编制预算、决算及各种会计报告。
4、负责编制教育事业预算和预算外经费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其它各项经费的审核、报销及决算等会计核算工作。
5、负责办理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薪金福利和院内岗位津贴、学生奖学金的发放及代扣代交业务。
6、统管学院财务工作,负责拟定学院各项经费的分配方案。审核、审批院属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报表及有关申请购置报告。
7、对院属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各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8、审核校办产业各单位、承包或租赁经营单位和经营性实体单位对学院的上缴指标,并监督检查其上缴指标的完成。
9、参与、审核学院内对外签订买卖、借款、承包、租赁、技术转让、联合办学等合同和各种招标,并监督其执行。
10、统一管理校内单位在银行开户和校内收费工作,受理、审批各单位开设账户、刻制财务专用章和收费的申请,办理校内收费许可证,统一管理学院各种有价证券、外汇及各种票据的印制、发放工作。
11、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的要求,健全完善会计档案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定期向学院会计档案室移交。
12、监督检查各会计单位和记账人员的记账凭证、账册、报表,纠正违纪违规现象。
1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调配工作。
14、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检查执行情况。全面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15、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协调院内各归口管理部门对院属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调配、回收、报损、报废等环节进行会计监管,坚持按购置计划审批程序和采购、验收监督制度办事,严格资产登记,明确产权关系,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16、定期向院长汇报全院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及时提出财务分析报告或调控措施。
17、全面运筹,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积极挖掘财力资源,严格杜绝不合理开支和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8、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