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教职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教职工各项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各项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应税收入范围
(一)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每月工资中正常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补贴、电话及交通补贴、预发奖励津贴等,以及偶然性补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补贴、电话及交通补贴、预发奖励津贴等。
(二)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性收入,包括:取暖费、降温费、各种奖励(包含读研奖励、学宿费收费奖励、论文教材出版奖励、教研科研奖励、信息宣传奖励、先进个人奖励等各类单项奖励)、班主任费、监考费、讲课报告费、各种值班费、加班费、专家评审费及其他各种劳务费等。
(三)学院发放的年终津贴,包括:年终津贴、外聘教师课时费、在职教师超课时补助等。
二、教职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分别执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等计税方式。
三、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
(一)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在当月工资发放时按规定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二)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性收入,在当月3日之前报送财务处的,随当月工资计税发放;当月3日之后报送财务处的,随次月工资计税发放。
(三)学院发放的年终津贴,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实行全年一次奖金发放扣税方式计税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收入,请各责任部门造表,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报送财务处,不应积攒集中报销。
(二)学院发放给院内职工的偶然一次收入,统一使用附表一表格格式造表;发放给校外人员的专家评审费、外聘教师课时费及其他劳务费,须开据正式税务发票,统一使用附表二表格格式造表,作为发票附件一同报销。
(三)以上工作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发放表(院内职工);
2. 发放表(校外人员)。
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