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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规范教职工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2017-05-18  

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教职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学院财务部门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要求,依法履行教职工各项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职责。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各项应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应税收入范围

(一)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收入,包括:每月工资中正常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补贴、电话及交通补贴、预发奖励津贴等,以及偶然性补发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保留补贴、基础补贴、电话及交通补贴、预发奖励津贴等。

(二)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性收入,包括:取暖费、降温费、各种奖励(包含读研奖励、学宿费收费奖励、论文教材出版奖励、教研科研奖励、信息宣传奖励、先进个人奖励等各类单项奖励)、班主任费、监考费、讲课报告费、各种值班费、加班费、专家评审费及其他各种劳务费等。

(三)学院发放的年终津贴,包括:年终津贴、外聘教师课时费、在职教师超课时补助等。

二、教职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分别执行超额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等计税方式。

三、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

(一)学院发放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在当月工资发放时按规定进行个税代扣代缴。

(二)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性收入,在当月3日之前报送财务处的,随当月工资计税发放;当月3日之后报送财务处的,随次月工资计税发放。

(三)学院发放的年终津贴,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实行全年一次奖金发放扣税方式计税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学院发放的偶然一次收入,请各责任部门造表,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报送财务处,不应积攒集中报销。

(二)学院发放给院内职工的偶然一次收入,统一使用附表一表格格式造表;发放给校外人员的专家评审费、外聘教师课时费及其他劳务费,须开据正式税务发票,统一使用附表二表格格式造表,作为发票附件一同报销。

(三)以上工作要求,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发放表(院内职工);

       2.     发放表(校外人员)。

                                                            院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