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处室(中心):
根据《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自动扣款的通知》精神,自2017年6月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自动扣款,不再由学院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代还。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工,请确保每月20日前,在扣款账户(个人工资卡)上存够还贷金额,以免造成还款逾期,产生罚息,影响个人征信。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