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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专项治理“小金库”工作管理办法
2015-07-11  

2011年11月25日 杨职院发〔2011〕130号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建立从源头上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铲除“小金库”赖以生存的土壤,杜绝学院各部门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根据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治理“小金库”工作的精神以及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未经学院批准各部门私自利用学院资源设立的应列入而未列入学院财务账户的各项收入(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已列入学院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未足额收缴学院财务账户部门私有截留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发生的未纳入财务管理的下列经济行为,均为私设“小金库”:

1.利用学院教学资源举办各种培训班、插班进修、技能鉴定等教学活动违规收费取得的收入;

2.利用学院资产处置、出租、代扣水电费、采暖费等截留取得的收入;

3.利用学院资源取得的各种保险折扣、返还、罚没、赔偿取得的收入等。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发生的下列行为视同私设“小金库”:

1.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2.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

3.虚设相关事项转移资产、资金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小金库”的专项治理工作,学院常设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兼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六条 为了杜绝学院各部门私设“小金库”现象的发生,彻底消灭“小金库”,部门治理“小金库”的情况将作为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每年要开展一次“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凡部门有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均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 治理“小金库”工作实行承诺制。学院各部门负责人要对学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承诺;要对本部门“小金库”治理情况进行承诺。承诺内容全面、彻底,不仅对于自查没有“小金库”的要进行承诺,对于自查发现“小金库”的,还要承诺再无其它“小金库”,即对是否存在瞒报、漏报的情况均进行承诺。所有承诺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并将承诺书作为各部门自查自纠报告的一项内容。

第八条 鼓励教职工举报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并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学院将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保密制度,坚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现金奖励,奖金最高金额为10万元。

举报电话为87083911,87083916

第九条 “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学院账簿,依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条 加大对私自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处罚力度,凡私自设立“小金库”的,一经查处,按所查金额的一倍数额扣减部门当年职工绩效工资;同时,扣发直接责任人6个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一条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部门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4.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以部门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部门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