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本站首页 »  财务制度 »  学院财务制度 »  正文 » 
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办法
2015-07-11  

(修订)

为了严格学院各项经济合同的管理,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学院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印章使用范围

凡属学院各部门对内、对外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均要加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主要包括: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修缮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物资及材料采购合同、技术成果转让合同、贷款合同、承包及租赁合同、各种服务协议书等。

二、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

1.由学院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按要求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经济合同用印审批单”。

2.用印审批单位由签订经济合同的主办部门领导签字,主管院级领导或院长审批。经济合同所涉标底金额在50万元之内的,由学院法定代表人委托分管院级领导签订;超过50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订。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签订权限。

3.财务处长审核认定后批准用印。

三、印章的保管

由学院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印章,并建立用印登记制度。

四、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经济合同实行授权负责制,谁签订谁负责。合同文本必须由主办部门领导和主管院级领导签字。

2.合同在签订前,各部门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合同签订要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详细列明合同条款,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依法维护学院的名誉和经济利益。

3.合同签订盖章前,必须由学院财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盖章。

4.未加盖“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各部门不得执行。严禁先执行合同、后盖章的现象发生。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此项业务的报销。

4.合同签订后必须送交一份到财务部门备案。

5.本办法从发文日起执行。2005年9月30日学院发文的《经济合同专用章用印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0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