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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维修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5-07-1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维修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学院维修经费的报账行为,完善维修项目的监督机制,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确保维修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维修工作规范、廉洁、高效运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学院各类房屋及建筑物的修缮、基础设施项目的修缮活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学院基建工程资金支付按学院发布的基建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列入学院预算的维修项目纳入学院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核算,由学院后勤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 学院维修项目招标视维修费用金额的大小采取条件中标和议标两种方式。维修项目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采取议标方式;5000元以上的统一采取条件中标方式。招标活动的具体运作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院后勤保障处负责对维修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财务处负责对维修项目资金的管理,纪检审计处负责对维修经费使用全程监督,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学院每年的维修资金计划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之列,实行项目管理,由后勤主管部门会同学院财务处根据学院发展及财力的可能提出维修资金预算报经学院领导班子商定。维修资金预算经批准后作为学院后勤保障处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的依据,学院后勤保障处应据此编制具体的维修经费实施计划,报经主管院级领导审批。

维修项目实施预算审批权限如下:单个项目金额在20000元以下由主管院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 维修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应组织后勤、资产、财务、纪监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进入款项最终结算。

第八条 维修项目资金的结算报账程序:

1.项目开始实施时,合同规定有预付款的,由施工单位开据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合同预付工程款;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审批,可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但累计拨款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70%,办理手续同前;

3.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工程决算,交学院审计室审计;再按审计结果开据税票,按报账审批程序报账结算。

4.每个维修项目报账时须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维修项目决算审核一览表》(见附表)及《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维修工程结算单》(见附表),并办妥相关手续。对维修项目结算时原则上应扣除工程决算造价的5-10%作为质保金,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挂账,待保修期满后,经资产使用部门签署合格意见,方可办理清退质保金手续。

5.维修项目验收完成后,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办理。

第九条 维修项目资金报账审批的权限:

列入维修项目经费预算以内单个项目3000元以下零星土建维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勤保障处处长、财务处长审核报销;3000元以上的零星土建维修项目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勤保障处处长审核,项目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

因特殊情况超预算的维修项目纳入学院预算调整之列,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

第十条 维修项目资产的形成和登记:维修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学院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是否形成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一个整体的维修项目实行分项中标实施的,其形成资产的价值须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并登记,并填写固定资产明细卡。维修过程中拆除的部分资产,应严格按规定计量核减资产的原值,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按规定调整有关账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学院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2005年9月30日学院发文的《学院维修经费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05〕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