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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基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1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行为,理顺基建财务关系,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学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学院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基建拨款、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他有关工程。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的购置、装饰装修工程、其他基本建设工作。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并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并入学院财务总体开支计划,接受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和监督。在财务管理上,单列账户、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学院财务处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核算和监督。

在会计核算上学院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及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五条 凡是学院上报经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学院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设计文件,结合单位上年结余资金和为以后年度储备的具体情况编制基建财务计划,并严格按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组织资金供应,保证用好建设资金。

第六条 学院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七条 学院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八条 学院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为:单项建设项目的在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内,按工程进度签字支付工程款,建安投资支出每次支付50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审批、财务处长审核报销;50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报销;建设项目的待摊投资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迁补偿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借款利息、工程质监费、概(预)算审查费)及其它投资等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长审核报销,5000以上由院长审批报销。

工程变更部分必须按程序签定补充合同,支出总额在10000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财务处长审核报销。无补充合同的支出不予报销。

第九条 学院建设项目的管理费应当按规定开支标准和内容严格控制,不得列支与项目建设无任何关系的支出。

第十条 学院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应当坚持“五按”原则,即按计划、按合同、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第十一条 学院建设必须加强“三算”管理,坚持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财务人员要参与概算、预算的审查,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及时按期向银行兑付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学院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经营性项目经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经营性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必须聘请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审计部门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学院基建财务应当按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进度报表。项目竣工后,应当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其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2001年4月6日发文的《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