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实现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是指学院各部门上报申请的教学、科研、职教研究、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项目经省厅批复,并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教学项目包括专业建设、教材建设、课程建设、专业资源库建设、实训条件建设(含实验室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学院自筹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三条 财政项目由学院有关部门或个人会同学院教务处、科研推广处等相关部门按文件要求向上级部门申请,项目申请涉及资金的必须报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四条 凡涉及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论证通过的项目不得上报。
第五条 各部门申报项目时需学院配套自筹经费的,学院原则上根据财政拨款资金的额度按1:1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如上级文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科研及职教研究项目的配套资金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财政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文件要求认真编制有利于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建设经费预算,经相关部门与财务处共同审定,同意后上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总体规划,逐年实施;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综合预算,绩效考评”的原则,学院财务设立专账核算,纳入学院年度校内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按期完成任务并报账,涉及预算调整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务处作为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的财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上级审批通过的财政项目正式立项下达后,项目承担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详细的项目年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经相关部门审核,领导审批后,纳入财务管理预算控制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项目拨款资金到账后,财务处填写“到款通知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底,另二联分送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相关合同以及到款通知书编制经费卡(册),到财务处办理建账手续,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财政项目拨款资金到账后,财务处根据学院财务预算及项目任务书的建设要求,结合项目拨款资金额度,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配套学院当年自筹资金,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配套自筹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担部门负连带责任。
项目建设成员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项目建设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项目建设任务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财政项目建设经费支出报销严格按《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项目资金的开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厅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经济性原则。其具体可开支的内容按项目建设经费预算子目执行,原则上不得列项目建设事项之外的开支。项目执行期为一年的必须当年完成财务报账事宜。
第十六条 所有报销事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财务人员和有关报销人员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有关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中涉及陕西省政府采购目录的事项,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的必须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部门必须书面总结财政项目建设情况,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安排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省财政要求编制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表及时上报。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年终负责对财政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纳入年度决算,分项目统一编制报表,并报送学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和确保“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学院将缓拨或停拨经费。年末各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按相关规定继续使用。建设项目按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由学院统筹安排。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承担部门、教务处、科研推广处、财务处等部门要根据职责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财政项目进行期中检查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与后续资金使用直接挂钩。对因项目实施部门方面原因致使未完成主要任务的,将暂停资金支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无法完成主要任务的,将终止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省、院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财政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方案为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未涉及的相关事宜以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