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下简称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教财厅函〔2016〕28号)和《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手册(2018)》等精神,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其中项目筹措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和院校自筹资金,用于支持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教学资源库;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助性资金,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层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会同联合主持单位、参建单位共同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确定项目建设任务与方案,编制项目预算。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定子项目绩效目标,明确委托业务任务与要求,合理安排预算,规范管理行为,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实现。
第四条 本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及其单位负责制,单位法人代表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第一主持人及其单位负主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做好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加强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领导工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和资金管理小组。其中,资金管理小组组长由第一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由所有项目主持人、项目执行主持人、项目财务负责人担任,全体子项目负责人均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资金管理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及其分年度预算。
(2)根据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的执行。
(3)根据任务变化和管理要求提出项目预算调整方案,办理预算调整审批、备案手续并组织实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导项目建设单位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内部监督。
(5)负责审核项目决算报告。
(6)负责组织及时纠正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并报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第一主持单位财务部门,第一主持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执行主持人和项目财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过程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七条 子项目负责人和课程负责人应当对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资金使用的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及预算,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时、全额到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对项目建设经费执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子项目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支出审批制度;按季度编制、统计、上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督促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子项目主持单位项目建设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完成项目建设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和财务审计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和预算编制情况;全过程监督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定期对项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或检查;组织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地方政府批复下达的预算及有关要求,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别按来源渠道、按项目单独明细核算,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依据。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自觉积极接受省、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的绩效追踪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权力运行制约,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明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当对预算编制、执行及结果负责。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预算的编制工作,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全面、科学、真实、可行。联合主持单位、参建单位对所承担的子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负主责。
第十四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总预算要与学院年度预算相匹配。各参建单位应当按项目建设任务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坚持“任务不变、预算总额不减”的原则,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相应程序,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同意备案后方可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名称和金额。所有的调整项目都必须符合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筹措资金承诺书和补齐项目预算差额的承诺,确保项目筹措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项目筹措资金承诺,按照项目预算安排,及时、足额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项目筹措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采用“年(季)度并表”方式予以管理与监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参建单位要按期启动项目建设,按期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期办理结算手续。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由学院项目资金管理小组集中管理,对建设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项目终了,联合主持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向第一主持单位财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子项目支出绩效和财务决算报告》及其相关佐证资料。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第一主持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调研论证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本专项资金用于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调研论证费”“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同时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十四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
第二十一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承担单位负责人在执行具体项目时需严格按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付利息、餐饮礼品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与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大型仪器设备、材料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账等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专业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流程办理,所有专项资金支出必须经专业资源库建设项目负责人审批。
项目建设经费支出金额2000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长审批,2000元至50000元由主管学院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列支用车费(含外租车费)由经办人签字,用车部门负责人审核,经财务处长和主管院级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专业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支出10000元以上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同时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严格执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专业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确保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必须按要求报送报表,包括各类月报、季报和年度报表,各项目年末结存的资金原则上在建设期内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参建院校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建院校可根据单位自身情况依据本管理细则制定本单位专业教学资源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细则并执行,也可比照本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参建院校对承建项目资金必须进行专项管理,支出按照上述支出范围执行,不得超越范围支出。参建院校必须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承担法律责任。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子项目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建设进度或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无预算和超预算列支现象的,存在违规违纪又不及时纠正的项目实施单位,第一主持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教育部,建议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联合主持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将第一主持单位拨来的子项目资金按“代管费”纳入本单位预(决)算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与第一主持单位拨来的子项目资金一并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参建院校必须按时、按要求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报送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报表及辅助说明。
第三十二条 参建院校必须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子项目支出50万元以上的需由第三方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各项支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承建部门为项目建设的主体部门,承担资金的使用效率责任;教务处为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承担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财务处和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承担监管责任;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学院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后续拨款,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项目终了,第一主持单位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全面发表审计意见。联合主持单位、参建单位须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项目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到账的原始单据复印件)、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各建设单位须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办法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项目批准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项目批准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