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20年6月23日院务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院双高校建设和深化教育教学与管理改革的需要,强化财务刚性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理顺各方面财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学院二级预算管理部门的经济责任和集约管理水平,调动基层各预算管理部门自主理财的积极性,根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修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以及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支出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坚持“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学院对事业经费中人员经费按国家政策及学院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个别项目的人员经费亦可实行包干使用;对事业经费中的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在财务支出安排上严格执行学院审批下达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以预算管理为中心,不列超预算经费,严格将支出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四条 学院人员经费中发放的职工工资、绩效工资、离休人员工资、各类补贴、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一律由人事教师处审定,财务处统一发放;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课时费、值(加)班费、监考费、班主任津贴(辅导员补助)等发放标准由人事教师处商相关职能部门核定,财务处备案执行。
第五条 对归口下达的各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应在保证日常教学与管理的前提下,按学院批准的部门预算指标,编制年度包干经费实施预算报财务处审核后据以执行。对超预算支出的部门,财务处有权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部门负责人负责,特殊情况,报院长审批。
第六条 经批准下达给学院各部门的经费包干指标,采用预算指标上机控制管理。由财务处按季度(或半年)均衡下达指标控制。所有公务活动支出,均在部门预算经费中据实报销和借支,部门各月结余的经费指标可结转下月继续使用。
第七条 严格控制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招待费等开支项目。
严格学院公务资料印刷和办公用品购置的统筹管理,公务资料印刷和办公用品购置原则上实行定点印制和定点供应。
差旅费按学院制定的差旅费管理细则的规定执行。
用车费按学院制定的公务用车配置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电话费按学院制定的电话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招待费按学院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全院招待费实行限额管理,各单位(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搞内部吃请。
第八条 对各分院预算内的包干经费实行分院院长、党总支书记交叉“双签”审批制,对教学部、职能处室(中心)本部门预算内的包干经费实行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并将执行效果纳入部门考核要素。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横向、纵向和院内科研经费的管理分别按学院制定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院内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财务支出严格按照“简化程序、重点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对学院基本支出预算中日常维持经费支出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项目管理的支出严格控制和审批。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基本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学院人员经费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各类补贴、人事代理人员工资等由人事教师处造表,人事教师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人事工作院领导审批后发放,绩效工资除执行上述审签程序外,须经院长审批。临时工工资、班主任津贴(辅导员补助)、外聘专家劳务费(评审、咨询、讲座、报告)、监考费等劳务费用由主办部门按标准造表,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外聘教师课时费取得劳务发票,经主办部门、人事教师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分别审核签字,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值班费支出由主办部门造表,附经审批备案的值班安排,经主办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分别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加班费支出,除执行上述审签程序外,附经审批的加班安排计划,由院长审批报销。
学院内发生的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支出按学院制定的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二)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及其他行政支出等,预算内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1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机关职能部门、教学部处级干部(负责人)的省内差旅费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二级分院处级干部省内差旅费由分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交叉审批。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分院(部)处级干部(负责人)和机关、后勤工作人员省外差旅费,须附经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的会议通知或省外出差审批单,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领导差旅费支出审批:党群系统领导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领导由院长审批,党委书记、院长差旅费实行交叉审批。
(三)二级分院(部)教学经费支出,包括教学公务费(办公费、电话费、公务用车费、业务招待费)、实践性教学经费(实训实习费、实验材料费、体育活动费、设备维修费)、分院(部)学生经费(学生活动费、就业指导费)和其它教学业务费(讲义资料费、省内省外差旅费、监考费、百县千企维持费、其它业务费)等,由分院(部)办公室主任或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限学生经费)签字登记,分院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交叉审批(教学部由负责人审批)并明示列支科目报销。其中,1万元以上经费支出须经分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四)学院后勤保障支出,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日常零星维修费、车辆维持费、行政公务费等,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1万元以上由后勤保障处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报销。学生公寓管理费(公寓管理物业费)的报销比照执行后勤保障支出审批程序。
(五)学院基本支出中的招待费支出,执行学院制定的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预算包干指标之内,院机关职能部门行政招待费支出金额500元以下,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支出金额5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报销;列入二级分院(部)预算的教学业务招待费实行限额报销,支出金额500元以下由分院(部)党总支书记、院(部)长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支出金额500元以上900元以下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机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分院(部)招待费支出900元以上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院领导审批报销。报销招待费,须附招待费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菜单等相关凭证。招待费不得列支香烟和高档酒水。
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二级分院(部)、后勤管理部门预算内公务用车费支出,使用校内公务车辆按内部结算审批,使用外租社会车辆,须经公务车队、财务处负责人审核报销。
(六)二级分院(部)教职工省外出差报销,按学院制定的差旅费管理细则执行。科研项目组人员省外科研活动出差按学院相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支出是指列入或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图书资料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工程、信息化建设、大型修缮等项目和纳入项目管理的招生就业经费、宣传费、部门专项业务费等,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图书资料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大型修缮等项目,经费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批,1万元至5万元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和纳入项目管理的招生就业经费、宣传费、部门专项业务费等,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1万元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
项目经费中列支招待费执行学院公务招待费报销审批程序,列支用车费(含外租车费)由经办人签字,用车部门负责人、公务车队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销。
(二)未纳入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由省教育厅、财政厅及其他各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执行学院项目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三)经费实际支出中涉及非预算列支的项目若动用机动财力,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批。
(四)基建、修缮项目支出必须经学院审计处审计后方可结算报销。
第十三条 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的部门收费资金,与收费事项相关的支出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1万至5万元由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与收费事项不相关的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报销,5000元至1万元由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由院长审批;招待费支出执行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用车费支出执行项目经费用车费支出审批程序;购置固定资产的执行学院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院内科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支出,按照院内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院内教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执行学院资产购置审批程序;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在学院作资产登记,归研发团队管理和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院内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准报销业务招待费。
第十五条 学院所有支出的借款审批权限除上述规定之外,须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要求
第十六条 所有报销事项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会计法》的要求,符合财务制度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财务人员和有关报销人员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有关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否则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加强经济业务的报销审批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本制度中规定的报销限额是指经办人员一次性报销经济业务的数额,凡是超限额的事项报销,必需按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严禁变相降低审批限额处理业务。
第十八条 加强用车管理。各部门必须提前做好用车计划,合理安排用车经费,严禁各部门私自在外租车,严禁超计划用车。因工作需要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用车部门和相关人员必须事前经学院公务车队同意并安排在学院协议内的社会车辆中租用。各二级分院(部)实习业务用车(指大轿车),由后勤保障处统一派车,二级分院(部)不得串户将公务用车费用登记为实习业务用车,违者将严肃查处,并扣减分院(部)当年教学业务费的10%。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物品采购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中应标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者,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税务部门开具的经营性发票,必须有清单说明,其纳税支出由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发放给院内职工的人员费用(除值班加班费等非个税纳税项外)一律纳入工资计税发放;支付给外聘教师课时费一律要求取得税务发票,转账支付给外聘教师本人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购买实物报销时,必须办妥经手、验收等手续,经手、验收手续不能由同一人办理,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购买固定资产的报销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种类和标准:普通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家具单价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图书等。
(二)固定资产验收及登记按资产设备处要求办理。
(三)随科研项目或校企合作转到协作单位的固定资产,需先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资产所有权归学院,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由协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材料采购、教材采购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属低值物品的,须到资产设备处办理登记手续,并连同发票一起报销。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要求: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经济活动,必须签订书面经济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必须加盖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借支按学院《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在财务处报销的所有票据经办人必须填写(或打印)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单,按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所附原始票据由主管部门的科级领导进行基础性审核签名,并说明支出事由。
第五章 财务支出报销的时间规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在预算支出执行结束之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凡无特殊原因拖延至1个月之后的,财务处可拒绝办理此项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项目支出属于跨年度执行的,支出可跨年度报销;不属于跨年度支出的事项,当年必须完成预算支出,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办理报销。
第二十九条 日常差旅费的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在出差返校后一个月之内办理报销,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等相关费用。本地购物在一周内报账、外地购物在一个月之内报账(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办理报销的时间从获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签发之日算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学院2017年12月23日印发的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7〕170号)和2019年5月23日印发的《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调整学院预算资金支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杨职院发〔2019〕5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