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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2015-07-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借款管理,如实反映学院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款的原则:“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而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支取的临时性款项,包括:

1.差旅费借款

2.零星购物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对象

第四条 凡学院在册教职工因公办事,经批准方可借用公款;学生、临时工及临时借调人员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如需经办借款,应确定一位责任人签名。

第四章 程序和标准

第五条 对于因公出差、零星购物借款:

1.借款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说明预借款金额、用途等;

2.填写好的借款单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主管财务的领导或课题负责人签字批准;

3.借款金额的审批标准严格按《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借款人持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办理借款业务须有部门或项目经费预算指标;经费超支,一律不得借款。

第七条 大批量购置物品的借款,须由主办部门或单位做出书面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报请学院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于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已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人填写“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单”,注明个人借款用途;

3.经主管部门领导及计财处长签字;

4.借款人持手续完备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

第九条 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五章 借款报销及偿还

第十条 借款人应当贯彻“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按规定期限报销或清还借款。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者,须及时退还,不得长期占用。

第十一条 借款报销时,所持的原始票据应合法合规,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会人员可拒绝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应有书面说明,并须经学院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借款的归还、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业务,同城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10日内办理报销账款手续;异地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30日内办理报销账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说明情况。

3.对领用备用周转金的部门、个人,按月报销;须在年终前归还周转金,在次年初重新办理周转金手续。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须写出申请经批准后顺延。

5.国外购货的借款,考虑到业务比较复杂,报销账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经办人应尽快办理报销账款手续,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原则上不得再发生借款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核人员说明原因,必要时需经主管财务的院长同意后再借。但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得超过两笔。

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清理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账者,发送“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借款催还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学院计财处有权扣发当事人每月工资及应发款项或采取其他措施清理。

如系学生、临时工、借调人员经办的借款,则扣发责任人每月工资及应发款项,直到结清借款为止。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主管部门及计财处处长批准后可以暂不扣发工资,但必须由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离校,必须归还其所有借款,否则,计财处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领导批准,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要重视借款的管理,有义务有责任配合计财处和校区财务室切实做好借款的催收和清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互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后勤(集团)公司及其他附属核算单位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