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职院发〔2018〕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财会〔2001〕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学院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的所有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学院财务部门是货币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 学院设立会计、出纳、稽核、档案保管等财务工作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主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全过程办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财务人员,定期不定期岗位轮换。学院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员。
第八条 建立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具体规定以《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杨职院发〔2014〕83号)和《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杨职院发〔2017〕170号)中的审批权限为准。
办理提现业务,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大额款项,必须由财务部门主管会计核算的科长和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批并登记。除会计、出纳处理日常会计事务外,动用货币资金进行账户之间资金调拨等,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严禁超越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各部门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根据学院发布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照学院发布的《财务预算管理办法》《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经办人员超越程序和权限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应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重点为: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会计制单交稽核人员稽核签章,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业务稽核。会计、出纳人员每日办理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由稽核人员即时进行核查,并签署稽核意见,对10000元以上的货币资金业务,实行重点稽核。
(五)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稽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出纳人员要妥善保管单位卡及财务POS支付密码,以保证资金安全。
(六)凭证归档。会计审核编制的记账凭证,经由稽核人员、出纳员盖章后,于当日交会计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对于大额度资金支付业务,如银行贷款业务、大额支付业务等,按照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杨职院党发〔2014〕44号)规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办理货币资金的业务过程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报主管院领导。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学院实际,确定各出纳分管的现金库存限额为2000元,当日经办的货币资金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若检查时发现留存现金超库存限额,数额较小的予以批评教育,重者视同工作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并报人事部门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支付现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内的业务,应通过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财务部门主管业务的科长和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出具有效会计票据,收取现金的,必须于当日及时由会计与出纳一同送交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学院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学院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当日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每次取款金额20000元以内由出纳直接到银行提取,20000元以上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0~50000元由主管业务科长与出纳共同到银行提取,50000元以上由主管业务科长与出纳会同保卫部门到银行提取。
学院每月末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加强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各开户银行的结算凭证由票据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保管、分发和注销,会计主管(或主管科长)进行监督。各分管会计负责领用银行结算凭证的保管和填制,出纳负责传递会计开出的结算凭证。
第十八条 银行结算开通网银支付的,会计和稽核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网银密钥及支付密码,做到定期更改。严禁将网银密钥转借他人或将支付密码告诉他人,保障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安全。
利用网银支付时,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网银支付录入操作,稽核人员根据会计传递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进行网银支付的审核,对审核无误的网银业务及时发送支付;对审核有误网银业务应退回,并通知会计重新核实。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实行银行账户月末余额双签负责制。各分管账户的会计,应每旬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其编制完成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经办银行审查盖章后,必须由主管核算科长审核,最后交由学院监察审计部门再次进行审核确认,以确保学院银行存款账账、账实核对相符。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四章 银行结算票据及有关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具体规定如下:
(一)设立票据登记簿:用于记载银行结算凭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学院制印的专用收款收据等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情况。
(二)票据的购买:银行结算凭证由主管银行预留印鉴的科长或印鉴管理员与出纳员一同前去银行购买。
(三)票据的保管:自制或购回的所有票据登记后,统一交由财务部门票据管理员妥善保管,保管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管理员负责。
(四)票据的领用:财务部门会计到票据管理员处领用票据时,每次领用的各类银行支票不得超过5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领取数量,但须经主管业务科长审批。
(五)票据的使用:各业务会计负责领用票据的填制、保管和注销。票据使用时必须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填制,按票据编号顺序准确开列。各业务会计对领用票据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发生遗失必须及时报告。主管会计核算的科长必须对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实行分管制。银行预留印鉴由三枚印章组成,即学院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负责人印章、出纳印章。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财务部门负责人印章授权委托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应建立登记制度。
支票盖印的具体程序为:
会计按照审批的原始凭证内容,填写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等,发出支付令,由稽核员审核签章后交由财务专用章指定保管人加盖印章并登记,再分别加盖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出纳的预留印鉴,最后交由出纳,将开出的支票当日送交银行办理支付业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货币资金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货币资金的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现金库存余额、银行存款余额、有价证券等账账、账实不相符的现象。
(五)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存在薄弱环节,应责令财务部门和相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在货币资金收付业务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而发生差错的,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情节情况给予处理。情节轻微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发1-4个月绩效工资;若发现挪用公款者,不论金额大小,首先调离,再按规定处理;情节较严重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杨凌职业技术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院发〔200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